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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公告
標題 |
公告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及新北市政府府訂定「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各1份 |
發布日期 |
2013/7/23 |
發布單位 |
人事室 |
點閱次數 |
1260 |
詳細內容 |
一、依據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檢附原函影本1份)及本府人事處102年7月19日簽准案辦理。
二、為維政府形象,落實公務人員以身作則,行政院上開函重申,各機關應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先予敘明。
三、本府所屬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參照旨揭處理原則所訂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本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
四、另本府所屬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予以懲處。另酒後駕車遭檢察機關起訴,並經司法判決確定後,如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且未受緩刑宣告或未易科罰金者,公務人員除已受撤職懲戒或專案考績免職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應予免職,非正式公務人員則應予解聘僱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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